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戒毒偵字第1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伍柒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戒毒偵字第12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575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8年度毒聲字第78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透明結晶體1包,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各1份在卷可佐,且前開透明結晶體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2.5758公克),有該院98年4月10日草療鑑字第098040009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前開透明結晶體1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綜上,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5758公克),係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