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竹簡調字第五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嘉義縣,不屬本院管轄區域,且侵權行為地(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上七十四公里四百公尺)係在桃園縣楊梅鎮,依民事訴訟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