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七四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壹包(驗後餘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愷他命(Ketamine)係屬管制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0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獲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零點二公克(送驗後剩餘零點一九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三、經查,愷他命(Ketamine)業經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告調整、增減,列為第三級毒品,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以臺九十一法字第0九一000一六0五號公告並自即日起生效,此有行政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臺九十一法字第0九一000一六0五號函可按,又前揭扣案物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為:愷他命零點二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0九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0九號偵查卷),然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其實際毛重零點四八公克,淨重零點二七公克,取零點零八公克鑑驗,餘零點一九公克,並檢出愷他命成分,此有該局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出具之刑鑑字第0九一0一二六0四五號鑑驗通知書在卷為憑。據此,前揭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