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四八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淨重零點叁玖公克,包裝重壹點叁肆公克,均經法務部調查局標示為H+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四時許,在新竹延平路二段虎林國小旁,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前案曾經判決確定,本案與前案有連續犯之關係,為該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已另行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九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扣得其持有之海洛因零點四公克,係屬毒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物品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毒品零點四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0三一號),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定鑑定結果,其中二包標示為H+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零點三九公克(包裝重零點三四公克),此有該局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二0八號鑑定通知書在卷為憑。據此,前揭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