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五0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海洛因貳小包(合計淨重貳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