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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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九四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九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毒品海洛因零點二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物品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毒品零點二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0三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一號偵查卷第二十九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其淨重零點零一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三公克),此有該局於九十年三月九日出具之(九0)陸(一)字第九0一三六0三四號鑑定通知書在卷為憑。據此,前揭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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