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9號原告 張依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志文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巷○○弄○○號8樓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