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 王銘宗 上列原告王銘宗與被告 徐秀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九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提出起訴狀,載明下列之事項,並附繕本一份:
一、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或送達處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
四、依請求被告賠償之數額,自行計算裁判費數額並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