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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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8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清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清波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甫假釋出監3月內即再犯本案3次加重竊盜犯行、1次加重竊盜未遂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7年5月9日起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7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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