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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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聖文 債務人 徐國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參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1,782,717元│107.2.10│2.2│----------------------│││││││├─┼────────┼─────────┼───┼───────────┤│2│157,115元│107.3.13│6.45│自民國10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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