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八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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