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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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號原告丙○○
甲○○訴訟代理人丁○○
林永頌 律師 廖頌熙 律師 施穎弘 律師被告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江縣政府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23,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027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4,761元,尚欠新臺幣13,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秀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