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94年度訴字第29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查本院94年度訴字第298號刑事判決正本,前已於民國94年8月10日送達於被告甲○○位於桃園縣○○鄉○○村○○路○○○號2樓之住所,並由與被告同住該址之戴金炎收受,有送達証書1紙存卷可稽。乃被告竟遲至94年9月5日始行上訴,有其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右上方收文章1枚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