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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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債權人榮耀之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尚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宇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司促 字第 1391 號裁定(103.01.20)【本件裁判書】
  • 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 桃小 字第 298 號判決(103.08.26)[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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