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20號原告 賴惠雯 被告 李雋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850號被告李雋強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害人非本件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本院並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