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移調字第4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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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移調字第4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8月13日下午12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1樓)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乙○○到
被告      甲○○到
調解委員     陳金城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陳金城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前給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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