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移調字第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移調字第4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8月13日下午12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1樓)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乙○○到
被告 甲○○到
調解委員 陳金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陳金城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前給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