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1696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陽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425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