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債權人展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一
債權人上立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縈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花蓮縣卓溪鄉公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相對人花蓮縣卓溪鄉公所欠負聲請人新臺幣3,884,615元之債權證明文件。二、聲請人公司變更更記表。」,該通知書已於112年3月28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