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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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指定辯護人周瑞鎧律師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販賣第一級毒品嫌疑重大,又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96年06月2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執行羈押。
二、被告乙○○之羈押期間,將於96年09月27日期滿,經本院於96年09月1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96年09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黃楹榆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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