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60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松輝
被   告 乙○○
           巷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第三行關於「法定代理人甲○○」
之記載,應更正為「 蘇松暉 」;事實及理由欄三㈡第七行「
1,520,848」之記載,應更正為「150,84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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