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6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桂菁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
年8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同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高瑞聰
本件裁定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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