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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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他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他字第14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他字第14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2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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