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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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侵訴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文國桓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288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給付方法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105年9月間,經由BeeTalk通訊軟體結識代號0000甲000000號女子(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嗣後成為男女朋友。詎乙○○明知當時A女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竟仍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05年10月30日凌晨4時後之不詳時間,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8樓之8之租屋處,於不違反A女意願狀況下,以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之方式,而對A女為性交行為1次。
(二)於105年11月5日下午5時許,在其上址租屋處,於不違反A女意願狀況下,以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之方式,而對
A女為性交行為1次。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A女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即告訴人代號0000甲000000A(A女之母,真實姓名詳卷)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
(五)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六)疑似性侵害案件採集單。
(七)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
(八)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九)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
(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
(十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十二)照片2張。
(十三)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430號調解程序筆錄。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3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給付方法│自107年3月起至餘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清償│││完畢日止,以1個月為1期,於每月15日前,給付│││3千元予被害人A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