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486號原告甲○被告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聲請法官迴避,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停止訴訟程序,自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