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45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輝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4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林輝和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於112年6月2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債權人聲請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