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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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3號
債權人 陳英慈
債務人 周曉芸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78,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2,16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補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