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四號聲請人韓商斗山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聖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宗義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九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五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八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謝碧莉法官詹文馨法官鄭雅萍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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