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投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投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投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陳沙 被告 吳怡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投交簡字第3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ꆼ裕斗
法官許凱傑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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