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0號上訴人 江清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楊長福 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國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本院一百零三年度訴字第一六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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