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28號聲請人 謝馥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耀清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被繼承人林耀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被繼承人林耀清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提出林耀清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