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陳建文 林憲一 被告 周振潭
周威良 周鈺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雙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可資參照。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待調查之事項,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