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25號聲請人廣城捲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宇嫻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聲請人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記載之通知人,請至付款銀行辦理更正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