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部分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646號上訴人 陳亞仲 被上訴人 鄭財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部分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6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8,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劉素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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