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98號
原 告 高雄市私立九如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展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林鳳美 、 周振國 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
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前段定有明
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26,000元(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1項前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3,000元;同項後段:及至民國
101年1月1日起至同年3月31日止,按月給付21,000元之照
顧服務費,計3個月,共63,000元之照顧服務費),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揭繳納1,000元裁判費,尚不足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