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8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893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劉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1年1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43元,及自民國84年1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84年1月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
用契約(卡號:0000-0000-0000-0000),約定被告得持信
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
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清
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外,應另行給付原告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被告截至84年1月8日止,計有消費
帳款新臺幣(下同)15,643元,未如期償還,依約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原告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
帳務明細表等為證,信屬實在。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訴訟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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