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3045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丁慧甄
被 告 丁仁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慧甄(原名 丁仁美 ,於民國96年1月4
日改名為 丁姿淳 ,於97年5月5日第二次改名)前向原告申請
信用卡使用,被告丁慧甄嗣未依期繳款,迄至民國95年3月9
日止,計欠帳款新臺幣(下同)62,079元未償。被告丁慧甄
違約後,原告欲對被告丁慧甄聲請強制執行其不動產,詎料
該不動產已於95年5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予另一被告
丁仁和(即被告丁慧甄之兄),被告間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
移轉登記,顯已侵害原告之債權,致使原告無法行使債權,
實有撤銷之必要,爰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前段之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⑴被告2人就如附表所示之
土地及建物,於95年3月22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95年5
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⑵
被告丁仁和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於95年5月10日以買
賣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並回復於
被告丁慧甄名下。
二、被告丁慧甄則以:被告丁仁和並不知悉伊積欠原告債務,伊
因為尚積欠朋友債務,故向被告丁仁和借款37萬元,嗣將該
不動產賣給被告丁仁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被告丁仁和則以:該不動產總價約89萬元,伊交付現金37萬
元被告丁慧甄,其餘的52萬元,係幫被告丁慧甄繳了3個月
份貸款,並塗銷華銀貸款51萬多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民法第244條第2項
撤銷權之行為,以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
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及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者為要件;故原告應就被告丁慧甄明知有害於原告之債權
,且被告丁仁和亦知其情事負舉證之責任。
(二)被告丁慧甄抗辯:其將附表之土地、建物出賣被告丁仁和
時,並未告知其有積欠原告債權;而原告所取得之執行名
義係對被告丁慧甄的支付命令,本金金額僅有61,195元,
數目不多,且原告聲請之日期係100年11月間,距被告丁
慧甄移轉附表之土地、建物相隔已逾5年,被告丁仁和於
95年3月22日之前,是否已知悉被告丁慧甄積欠原告債務
,非無疑問;況原告復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丁
仁和當時已明知其情事,故難以認定被告丁仁和知悉被告
丁慧甄出賣附表之土地、建物時,已損害原告之債權。
(三)又被告丁仁和抗辯附表之土地、建物價值約89萬元,其以
現金支付予被告丁慧甄,餘款係由其代被告丁慧甄支付附
表之土地、建物的利息3期抵銷,再加上代償由被告丁慧
甄向華南商業銀行貸款餘額519,116元。原告對附表之土
地、建物價值約90萬元不爭執;而被告丁仁和就借款予被
告丁慧甄與代償貸款費用合計約89萬元,亦據被告丁仁和
提出華南商業銀行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影本、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往來明細及郵局存簿儲金簿影本為證,核與被告丁
慧甄之抗辯相符;故被告丁仁和係以合理市價,購買附表
所示之土地、建物,亦無損害原告債權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證明被告丁慧甄與被告丁仁和買賣附
表所示之土地、建物時,均明知有損害原告對被告丁慧甄
之債權,與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撤銷權要件不符;故原告
請求撤銷被告2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95年3月
22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95年5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與塗銷被告丁仁和就如附表所示土
地及建物,於95年5月10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
移轉登記,並回復於被告丁慧甄名下,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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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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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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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大里區│東榮│402│建│3579.30│10000分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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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物面積│權利│備註│
│││├────┬────┤範圍││
││││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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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台中市大│台中市大│第九層樓│3.00㎡│全部│共有部分:東榮段│
││里區東榮│里區中興│20.13㎡│(陽台)││1356建號│
││段402地│路2段671││││面積:11363.31㎡│
││號│巷8弄32││││權利範圍:10000分│
│││號9樓││││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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