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八一九號
  原   告 高雄縣美農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零玖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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