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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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八二四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