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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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八二四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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