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徐鈺婷 被告 張明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45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一法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黃司熒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