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763號聲請人 林聰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業經鈞院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5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經查,據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5月16日板信股失字第10000006號函所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係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林玉香 所有,此有前揭函片1紙附於本院100年司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卷內可稽,堪認本件聲請人並非得據該張股票主張權利之人,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簡曉君┌─────────────────────────────────────────────┐│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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