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恢復工作權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96號原告丙○○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複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工作權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應通知證人丁○○、甲○○、庚○○○、己○○於前述期日到庭作證,被告並應於庭期日前提供 周聖凱 之人事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