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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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4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70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5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58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江虹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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