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4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4067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補債務人乙○○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釋明請求利率若干?㈣債權人係甲○○,具狀人為 莊麗珍 ,請補正具狀人為甲○○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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