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再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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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再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一八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乙○○
甲○○○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五八八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更字第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狀對於本院八十七年上易字第五八八一號判決所指陳之再審理由,業經本院以八七年聲再字第八九四號,九十年聲再字第三一八、三八0號,九十一年聲再字第二六號裁定駁回在案,其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自應依據首開規定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麗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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