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證關係消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3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保證關係消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9日以94年度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24,661元。該項裁定已於95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童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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