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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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273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陶念湘
被 告 陳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00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8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