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2號上訴人 李耀文 即被告被上訴人 顏守銓 即原告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重訴字第102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柒萬玖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