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一○四年度簡字第三四號抗告人即原告益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趙慶麟 (董事)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勞動部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對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一○四年度簡字第三四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四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