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08號原告騰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于巧柔
張雅軫 王妍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張碧蓮莊浩志 、追加被告 劉阿財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於民國104年7月10日向本院所提出之民事聲請狀所列追加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聲請狀,追加起訴甲○○為被告,惟原告未記載追加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並當庭表示無法查到追加被告甲○○之住居所及年籍資料(參本院第104頁),原告雖聲請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調閱被告及追加被告就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原始抵押權設定資料,以利查詢追加被告甲○○之戶籍資料。然經本院向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函調上揭系爭土地抵押權設定原始資料之結果,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以104年12月9日中東地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回覆:上揭原始登記資料已逾保存期限並經銷毀,歉難提供(參本院卷第127頁)。是無法以此查悉追加被告甲○○之住居所,未能認原告對追加被告甲○○之住居所已合法表明,致本院無法對追加被告甲○○送達文書,原告就此追加起訴被告甲○○部分之部分,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華鵲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