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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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2號上訴人 李耀文 即被告被上訴人 顏守銓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5年2月1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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